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◤知多点◢削减工作日 可成雇主扣薪理由?
问: 公司可以以减少工作日为理由来降低员工的薪水吗?
答:按照1955年劳工法令第7条文,公司不能随意更改合约的内容,尤其是新制定的福利比现有的合约内容所提及的福利更差时,劳工法是制止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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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就职的公司随意更改合约内容,如减低薪水、更改年假制度等等,可以向劳工局做出举报。
如果公司想调整合约内容,除了需和员工沟通之外,也需请示于劳工局,绝不可冒然更改合约内容。
1955劳工法第7条文
此法令较有利的服务条件被采用
除第7A条另有规定外, 凡在此法令生效之前或生效后,所订定的服务契约或合同中所有所比此法令、条规、指令或附加法律所拟定之条件比较不利者, 皆属无效, 而此法令下比较有利的条规将代替之。
资料来源:
Wilson Kuek. Kuek, Ong & Associates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:
www.kuekongklg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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