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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雁芳:女女戀,何錯之有?
瓜拉登嘉樓一對試圖在車內發生性行為的女同性戀者,被控上當地伊斯蘭法庭后被判有罪,除了被罰款3300令吉,還必須接受公開鞭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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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報導,法庭當天在執行鞭刑時,規定施刑者舉鞭時不得高過頭部,因此相信鞭刑力量不大,但兩名女“罪犯”卻當眾淚灑法庭,其中一名年僅22歲的女“罪犯”甚至情緒失控,使到施刑過程一度停頓。
可以想像,施在她們身上的鞭刑雖然沒有皮肉之痛,痛的卻是她們的心,因為被當眾羞辱及傷害而忍不住眼淚直流。
公開對女同性戀者施鞭刑,只會傷害她們的心靈,不會改變她們的性取向,也不會得到她們的認同。
這宗我國史上首宗公開鞭打女同性戀的案件近期引起人民議論紛紛,其中有不少聲音是反對公開鞭刑或懲罰同性戀者。
首相署前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日前開腔,指我國聯邦憲法不允許鞭打女性,聯邦憲法在州憲法之上,若有州憲法允許鞭打女性,政府就必須修改州憲法。
再益曾經擔任掌管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,他的看法或許可以成為一項參考。
任何宗教都可以不認同、不鼓勵同性戀或同性婚姻,但不能把它視為一種必須嚴懲的罪行。
在民主自由社會里,我們可以享有宗教與言論自由,為何不能有戀愛自由或選擇性伴侶的自由?
愛本是無罪,不應成為一項“罪行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