◤知多点◢ 试用期请病假 员工会被扣薪吗?
常常听说试用期的员工不能享有有薪病假,是真的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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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劳工法下受保的试用期的员工也是享有病假,而且有关病假是不能按比例分配的(pro rated),即是员工一上班,就会有14天的病假。
如果公司因为关员工申请病假而扣薪,该员工可以将此事带上劳工部由劳工部官员来处理。
不过,需要留意的是,不在劳工法令范围内的员工,比如薪水超过2000令吉以上,或非手动员工(manual labour),这些是依据员工的员工合约,或者公司定下的条规。
如果,合约的内容显示必须成为正式员工才能享有有薪病假和年假,那么该试用期员工的病假就会被当成当成无薪假期。
1955年劳工法令第60F条文(病假) 说明员工享有的病假福利如以下:
(i)如果雇员受雇少过2年者:每1年14日。
(ii)如果雇员受雇超过2年担少过5年者:每1年18日。
(iii)如果雇员受雇超过5年者:每1年22日。
如果经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证明后,必须住院者,可以每1年享有一共60日。
不过,雇员每一历年有权得到有薪病假的总数是60日。
资料来源:
Wilson Kuek. Kuek, Ong & Associates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:
www.kuekongklg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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